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金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浮現音樂藝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信宏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佩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無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沂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凱沂一、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 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三、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 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 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 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 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債務人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浮現音樂藝文 有限公司、陳信宏、自由惑星音樂有限公司、李佩蓉、無懼 股份有限公司、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 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六、雉羽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金蓮、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張凱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零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七、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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