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游榮文
債 務 人 游雅慧(兼游本恭之繼承人)
游聖男(即游本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游聖男(即游本恭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本
恭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游雅慧(兼游本恭之繼承人)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869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游聖男(即游本恭之繼承人)並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本恭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游雅慧(兼游本
恭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