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侑芊(原名劉冠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13,015元,及自
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4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侑芊(原名劉冠妤)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
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30日起,按月償還
本息。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
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㈢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