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江雪雪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被 告 莊學翰即九瑩餐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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