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連生
王國豪
王星龍
相 對 人 林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9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3年
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裁定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