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朱瑞堯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 告 馮王碧霞
郭智清
馮建松
馮振昌
馮卓秀娥
馮枝中
馮秋美
馮永成
李素琴
李素梅
李素英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億
被 告 李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203元(計算
式: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
500元/㎡×土地面積338.39㎡×原告應有部分3/8=1,586,203元,元
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