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戴榮妹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陳報及本院調查所得於民國113
年7月12日製作債務人資產表(參見卷一第549頁債務人資產
表),其中僅有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有變價之必要,經
本院於114年2月6日確定民事裁定確認本件關於財團財產之
處分方案,經依上開處分方案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
,均因無人應買及承受而未拍定,依上開處分方案,即不再
拍賣而應返還債務人。次查,債務人除上開土地及建物已無
任何可資換價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
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所
應負之償還義務、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
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
,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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