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43號
ILDM,114,附民,243,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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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何慶

被 告 林俊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俊鴻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何慶垣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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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