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王雅嫺
被 告 吳明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明純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王雅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