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10號
ILDM,114,附民,210,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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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王雅嫺

被 告 吳明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明純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王雅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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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