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鍾佑鑫
被 告 林敬勝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18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
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字第8462、912
2號、114年度偵字第35、45、114、598、1800號起訴
書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被訴部分,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辯論終結
,惟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僅經檢察官
起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而該部分原告並非被害人
,即原告並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是原告即非該部分
得對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之人,參之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