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82號
ILDM,114,附民,182,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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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蕭麗紅

被 告 莊宏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宏學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蕭麗紅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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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