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3號
ILDM,114,附民,113,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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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威蓉

被 告 簡壯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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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