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子毓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子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葉子毓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
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630號函核准
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
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