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賴柏強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0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裁定羈押,並於114年3月27日延長羈押在案。而被告另因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69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13年12月13日裁判確定。嗣經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法字第1020號執行指揮書
,將被告移送執行,被告已於114年5月20日入監執行等情,
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被告之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並送執行
,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
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