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岩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3
號),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岩城為警查
扣手機及平板,未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3號判決宣告沒收
,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聲請人於本案聲請發還之手機及平板,並非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973號之扣案物,此有自願搜索同意書、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請求發還,即屬無據
。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發還扣案物均應予駁回。又被告另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扣押手機1支,該案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被告如欲取回
其扣案物,自應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查詢,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