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淑女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陳淳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782號、114年度偵字第1783號、114年度偵字第1
784號),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後,判
決如下:
主 文
李淑女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所犯法條,除檢察官起訴書:①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編號1證據名稱所載「阮惠娟」更正為「李淑
女」及編號2證據名稱欄增列「113年1月29日慈大藥字第113
0129060號函」。②附表編號31毛重(g)欄所載「0.6934」
更正為「0.6954」、合計欄所載「17.6326」更正為「17.63
46」及編號29發文字號欄所載「113年10月17日刑里字第113
6127805號函」更正為「113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36127805
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並補
充「被告李淑女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李淑女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而達成合意,
且被告業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
上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持有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斷,處有期徒刑一年。扣案
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經查,上開協商合
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 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 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 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 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 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 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 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 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782號114年度偵字第1783號
114年度偵字第1784號
被 告 李淑女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淑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金仔」之人,購入不詳數量之甲基安非 他命、大麻後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某時許,為 警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宜蘭縣○○鄉○○路0段0 00號前、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旁檳榔攤及鐵皮屋、宜蘭 縣○○鄉○○路00巷00號等處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總計747.1033公克)、大麻,始悉 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阮惠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2 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4份 2、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113年11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31112070號函、113年10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31017054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36127805號鑑定書各1份 證明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毒品名稱 毛重(g) 純質淨重(g) 發文字號 偵查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4410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14年度偵字第178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36號)、 114年度偵字第178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26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770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4520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340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180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394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4178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3940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0241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525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4547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2343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4996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3665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776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470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504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8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1189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1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538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2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4747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2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2494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2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012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2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655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2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648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2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0051 113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30704064號函 2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5633 無 113年11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31112070號函 2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1523 無 113年11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31112070號函 28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4.5144 無 113年11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31112070號函 2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737.89 113年10月17日刑里字第1136127805號函 3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5437 無 113年10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31017054號函 3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0.6934 無 113年10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31017054號函 3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1655 無 113年1月29日慈大藥字第1130129060號函 114年度偵字第178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25號) 合計(g) 17.6326 747.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