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念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4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柒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念祖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
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49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8、59、
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開案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
7包經送請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
該7包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
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
4年4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49號、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58、59、6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毒品,經送請
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
),有附表所示鑑定機關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均屬違禁物
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就扣案如附表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併同
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7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數量 鑑定機關 驗餘毛重(合計) 附註 1 2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7.204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5號 2 1包 1.0446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4號 3 3包 2.7896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67號 4 1包 0.6854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