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070號
ILDM,113,訴,1070,2025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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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0號
                   114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強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815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8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賴柏強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柏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易字第569號判決判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有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8日宜檢以法114執1020字第11490090
67號函、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69號判決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又被告已於114年5月20日入法務部○○○○○○○
行前揭有期徒刑,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5月
20日114年度執法字第1020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在卷
足稽,審酌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
限制,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日後審判、執
行程序之進行,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回溯自送執行日即自114年5月20日起
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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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