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葛來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股票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2NX351011 223 1 股票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3NX306184 24 1 股票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4NX308155 199 1 股票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5NX308468 293 1 合計 739 4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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