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49號
SLDV,114,除,249,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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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博得瑞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

代 理 人 吳修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盧鳳彬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臺北榮民總醫院 100,000元 KB2209832 1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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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得瑞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