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博得瑞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
代 理 人 吳修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盧鳳彬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臺北榮民總醫院 100,000元 KB2209832 1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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