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38號
SLDV,114,除,23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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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王耀星律師陳郡霈遺產管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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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