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張素真(即張江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周靜慧
聲請人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