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13號
SLDV,114,除,213,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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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張素真(即張江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周靜慧

聲請人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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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