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87號
SLDV,114,重訴,187,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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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羅羿森


被 告 許德勝(即許樹欉之繼承人)

許棋荃(即許樹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原告不服提起抗告,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及
再抗告,而確定在案。惟原告迄今仍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
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
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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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