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42號
SLDV,114,訴,942,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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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郭英彥
郭素容
郭淑純
原 告 郭哲甫

郭芳彥
郭建宏
郭玲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家琪何家淵、何家興、何耀仁何永玄、何
榮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何家琪何家淵、何家興、何耀仁
何永玄、何榮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未以訴狀表明本
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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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