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41號
SLDV,114,訴,941,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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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盧本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
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
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債權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受讓
人固僅受讓債權,而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對於債之
同一性不生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亦不因債權
讓與而喪失。且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獨實體法上
之抗辯,訴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之抗辯及
仲裁契約之抗辯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87年
度台抗字第63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受讓訴外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東中小企銀)對被告之債權,起訴請求被告清
償借款,而觀諸台東中小企銀與被告簽立之授信約定書(下
稱系爭契約)第22條後段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
合意以「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8頁)
,堪認台東中小企銀與被告就系爭契約乃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再參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
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
意管轄約定不因債權讓與而喪失,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
先適用,是以,本件就系爭契約所生之爭訟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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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