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80號
SLDV,114,訴,880,202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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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周瑞松



被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同條項但書規定自明。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萬8,65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
114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72頁
送達證書),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
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至86頁)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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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