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陳漢庭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被 告 陳思吟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卷附之和解筆錄、
本院112年度婚字第334、335號判決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等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