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楊濟豪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被 告 亞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冠錡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登旭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複代理人 鍾昀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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