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93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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