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82號
SLDV,114,訴,282,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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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淑瓊
兼訴訟代理
李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撤銷之標的為坐落於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55建號建物,嗣
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請求撤銷標的即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其終聲明為:㈠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贈與為登
記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月2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林淑瓊應將系爭不動產
於113年1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回復登記為被告李俊男所有(見本院卷第210頁民事訴之變
更追加狀)。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俊男因汽車分期案件,於113年4月3日付
款後即未繼續繳納分期款,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31
萬9,866元,及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1,000元未清償(下稱系爭債權)
,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82號民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可證,又原告欲執上開執行名義對被告李俊男
請強制執行時,發現被告李俊男明知尚有對原告之債務未清
償,為規避原告追索,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林淑瓊
,致被告李俊男之財產顯不足清償對原告之債務,為此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1月15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
債權行為,及113年1月2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林淑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3年1月23
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
李俊男所有(見本院卷第210頁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
二、被告則以:被告李俊男因之前跑計程車有用到被告林淑瓊
錢,故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林淑瓊,而被告李俊男向原告
貸款之汽車係約2年前購買,但該汽車於113年1月燒掉了,
消防局鑑定結果是因為該車有問題,所以被告李俊男有告原
汽車所有人,但尚未判決,如拿到賠償金,會用來還原告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李俊男有系爭債權迄未清償,於113年1月15日
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林淑瓊,並於同年月23日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情,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8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本票、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等影本為
證(本院卷第18-30頁),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
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撤銷
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
法第244條第1、4項、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之
無償行為,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得為撤銷訴權
行使之標的(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323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所謂有害及債權,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如讓與
所有權、設定他物權、免除債權等是),或增加消極財產(
如承擔債務),因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
使債權受有損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償而言,是否有害及債權,
以債務人行為時定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67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93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⒈被告李俊男於113年1月15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林淑瓊
並於同年月23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於113年7月16日
提起本件訴訟,經核尚未逾民法第245條所定1年之除斥期間
,先予敘明。
 ⒉按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依被告李俊男
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218-224頁)及附表二、三土地
之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外放資料),被告李俊
男於112年所得僅有7,593元,於贈與系爭不動產當時,名下
尚有附表二繼承而來之公同共有土地,及附表三之共有土地
(被告李俊男嗣於113年6月5日贈與登記予被告林淑瓊)。
關於被告李俊男就附表二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繼分比例為何,
依被告自陳:該土地最早分屬三房,祖父為第二房,父親那
一代是三兄弟分,伊這代是5個人分等語(見本院卷第231頁
筆錄),則被告李俊男應繼分比例至少為1/45。以附表二
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總值為2,642萬2,000元,被告李俊男
應繼分價值為58萬7,156元(2,642萬2,00045≒58萬7,156
,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就附表三共有土地部分,以113年
公告現值計算,被告李俊男持分價值為236萬5,833元。
又以被告李俊男自陳其尚欠和潤公司30期分期款、每期清償
2萬1,120元計算,及原告於113年4月22日取得出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82號民事裁定時,該裁定記載尚
欠本金150萬6,274元,則被告於贈與系爭不動產當時,尚有
債務213萬9,874元【150萬6,274+(2萬1,120x30)=213萬9,
874】,尚低於其積極財產總值295萬2,989元(58萬7156+23
6萬5,833=295萬2,989)。被告李俊男所為上開無償贈與行
為,於贈與當時尚難認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原告依上開規
定提起撤銷之訴,及請求被告林淑瓊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2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併請求被告林淑瓊將系爭不動產於以夫
妻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昊天段 1318    4,337.84 10000分之55 2 新北市 汐止區 昊天段 1318-1 43.71 10000分之55 二、建物部分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面 積 附 屬建 物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10層 (一層、夾層) 總面積58.80 陽台 7.15 花台 0.78 全部 附表二:公同共有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地  號 113年1月公告現值 面   積 (平方公尺) 價  值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14,968 16,464,800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691 760,100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111 122,100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71 78,100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2 2,200 6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1,048 1,152,800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6,678 7,345,800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451 496,100 總價  26,422,000 附表三:分別共有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地  號 113年1月公告現值 面   積 (平方公尺) 被告李俊男持分 價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3,380 2分之1 1,859,000 2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4,300元/平方公尺 578 90分之1 27,616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8 300分之25 733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102 300分之25 9,350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3,298 300分之25 302,317 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262 600分之25 12,008 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1,091 30分之1 40,003 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68 45分之1 1,662 9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272 90分之21 69,813 10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873 30分之1 32,010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247 600分之25 11,321 總價  2,3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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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