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18號
SLDV,114,補,618,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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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郭齡浪
郭柏巖
郭佩甄
郭齡海
郭武乾

郭齡虎
郭祐均
郭羿德
郭彥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鐘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主張其為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依民國114年5月
6日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431萬3,93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7
,200元/平方公尺×55.88平方公尺=431萬3,936元);訴之聲明第
2至10項前段附帶請求給付起訴前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3.290元,後段附帶請求被告自114年5
月1日起至返還占有之土地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0元(計算式詳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49萬7,776元(計算式:431萬3,936元+18萬3.290元+550
元=449萬7,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114年5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426元+320元+107元+213元+852元+426元+639元+213
元+213元)×5/31=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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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