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16號
SLDV,114,補,616,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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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許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光武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3649號強制執行事件所得領取之分配款新
臺幣(下同)169萬元(下稱系爭分配款)返還予訴外人林芝宇
,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萬元;備位聲明
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分配款無受領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
9萬元,其先、備位請求之經濟上終局目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9萬元定之,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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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