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王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
等事件,原告曾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原告並於民國114年4月
24日收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於同年5月3日之10日不變期間內
起訴,惟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零肆萬捌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柒
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
仟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