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67號
SLDV,114,補,567,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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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莊睦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麗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萬8,3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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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