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49號
SLDV,114,補,449,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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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曾啓泰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朱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萬8,892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第2
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
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
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
割可獲得利益計算之。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
及屋齡之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單價為新臺
幣(下同)19萬5,818元,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格合計為1,458萬4,0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8萬4,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萬8,89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不動產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相近條件房地之交易單價(新臺幣/平方公尺) 原告就建物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二路57號2樓建物及其坐落基地同市區福德段172地號土地 148.954759 【總面積64.1 +陽台7.11 +雨遮8.33 +共有部分69.414759 (10096.2×權利範圍5407/100萬+1083.67×權利範圍1368/10萬=69.414759) = 148.954759】 19萬5,818元 1/2 148.954759平方公尺×19萬5,818元×1/2=1,458萬4,0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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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