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63號
SLDV,114,補,36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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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蘇意
被 告 劉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中文親筆書寫道歉函並公開在海納
川社區內(公告欄、LINE家園群組、LINE管理委員會群組、LINE
海納川公告欄),係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293號民事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第77條之27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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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