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
被 告 劉姸君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
,原告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