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8號
SLDV,114,補,28,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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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與 上 列二人
訴 訟 代理人 甲女之父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 定代 理人 張云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法 定代 理人 徐俊生
被 告 梁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乙○○為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一編號1至3
「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或選擇共同補繳如附表
一編號4「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如附表
二編號1至2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二編號3所載事
項。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訴時
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之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嗣於114年1月17日變更為乙○○,故顏迺偉對士林
地檢署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惟兩造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乙○○為士林地檢署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次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為否認子女之訴、
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
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
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甲○係000年0月出生,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為未滿12歲
之兒童,依上開規定,本裁定不得揭露足以辨識甲○身分之
資訊,爰將甲○及其父母之姓名隱蔽,相關身分識別資料及
住所均詳卷所載,並於裁定書後附對照表以供核對
三、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
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
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
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
旨參照)。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四、查原告甲○、甲○之母起訴請求士林地檢署、被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汐止分局各給付新臺幣(下同)545,000元;原告甲○
之父起訴請求被告丙○○給付101,000元。經核,原告對被告
所為之請求係各自獨立,屬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普通共同訴
訟,依前揭裁定意旨,原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各自獨立,
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如附表一編號1至3「請求金額」欄所示,原告應各徵第一審
判費如附表一編號1至3「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如原告
選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則應共同繳納如附表一編號4
「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又原告起訴欠缺
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載事項,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合,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如附表二編號3所載事項,俾本
院送達書狀繕本予被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納裁判費 1 甲○ 545,000元 5,950元 2 甲○之母 545,000元 5,950元 3 甲○之父 101,000元 1,110元 4 倘原告選擇合併計算 1,191,000元 12,880元 附表二: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更正起訴狀所載被告「士林地方檢察署」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2 具狀補正被告丙○○住所居所。 3 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含證物)、民事起訴二狀、補正狀之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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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