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蔡佳哲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劉映雪律師
被 告 楊晏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4年2月間起訴,依原告提出網路查詢
資料,同路段隔壁門牌號碼、相同建物型態、相近屋齡、樓高之
建物,於113年6月間之交易價格為每坪建物新臺幣(下同)50.8
6萬元(見本院卷第162頁),據以核算,本件爭訟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市場交易合理價格應為805萬741元(計算式:(40.71+4.68+
69.38X1/10)0.302550.86萬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
告請求被告將爭訟不動產1/2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2萬5,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6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