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1號
SLDV,114,補,131,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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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 告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
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
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分配表異議
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
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
意旨參照)。原告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5894號強制執行事件
之債務人,其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即被告為異議
,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請求: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民國
113年12月5日分配表(下稱原分配表)關於次序15所示被告之債
權本金應減少為新臺幣(下同)6,140,320元。揆諸前揭說明,
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
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即以原告主張因變更
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定之。查
被告於原分配表之債權本金為25,271,260元,參與分配之債權總
金額為249,000,873元,執行所得金額為57,818,699元,分配比
率為23.2203%,分配金額為5,868,057元(本院卷第29頁),原
告主張被告之債權本金應減少為6,140,320元,則因而致被告所
減少之分配金額即為4,323,595元〔計算式:5,868,057-[57,818,
699÷(249,000,873-25,271,260+6,140,320)×6,140,320]=4,323,
59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23,59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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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