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啓新
相 對 人 潘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姓名「林啟新」之記載,應
更正為「林啓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4年5月13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之當
事人欄聲請人姓名誤載為「林啟新」,應予更正為「林啓新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