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84號
SLDV,114,聲,84,202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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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啓新

相 對 人 潘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姓名「林啟新」之記載,應
更正為「林啓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4年5月13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之當
事人欄聲請人姓名誤載為「林啟新」,應予更正為「林啓新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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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