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債 務 人 賴智民
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萬
柒仟玖佰貳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
,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1萬7,920元【(21+1)×
43×20-1,000=17,92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⒉依債務人所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該年
度給付總額(收入)合計為277萬8,822元,惟債務人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陳述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總計僅為203萬6,918元
,顯有不實,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數額如何計算,及提
出證明文件。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
、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BBJ-0036號汽車之行照影本及
估價單;如已報廢或業經債權人取回抵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
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⒍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⒏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⒐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