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亞植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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