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3號
SLDV,114,消債更,13,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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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債 務 人 簡瑋葶原名簡惠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
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
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且有預納郵務
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
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
費應預納6,740元【(11+1)4315-1,000=6,740】,二者
合計7,74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
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現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2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⒍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及自112年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
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⒎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固定獎金、
津貼、補助?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
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
額。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兒童
生活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或其他任何社會
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⒒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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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