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債 務 人 李秝榛即李瑢甄即李容榛即李春節
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
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