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蘇慎貞
代 理 人 黃韻潔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仁親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仁親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仁親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
更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
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
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
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
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
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
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
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
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
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仁親社會福利慈善
基金會董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
國114年4月17日召開第1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件
修正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前開董事
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
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仁親社會福利慈
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
欄所示內容,經本院參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之
意見後,認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
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