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42號
SLDV,114,救,42,202505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胡琬琪
代 理 人 王雅雯律師
相 對 人 徐慶鐘
張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補字第57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此乃鑑於民事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
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
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
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
訴訟救助之功能,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民國
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徐慶鐘(下稱其姓名)於民國10
2年2月19日結婚,然徐慶鐘竟於2人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相
對人張雅茹(下稱其姓名,與徐慶鐘合稱相對人)外遇,並
張雅茹之配偶即第三人方照煒檢具相對人共同多次出遊、
牽手、擁抱、親吻、碰觸下體等親密舉止及駕車於汽車旅館
投宿休息等證據資料,以相對人侵害配偶權為由,對相對人
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為本院以113年度士司補字第3
57號事件(下稱357號事件)受理中,則相對人間前開不正
當交往關係,已造成伊婚姻發生重大破綻,嚴重破壞伊之婚
姻感情與信賴基礎,身心遭受莫大痛苦,伊因而援引357號
事件卷證資料,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
項規定,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114年度補字第570號
),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0萬元精神慰撫金,惟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士林分會
(下稱法扶士林分會)審查伊資力後委派律師,爰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本件起訴事實,業據提出其與徐慶鐘
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114年度士司補字第16號卷第17、18
頁),並經本院查詢案件與當事人資料,確有本院士林簡易
庭113年度士司補字第357號方照煒對相對人所提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見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且聲請人業經法扶
士林分會審查同意准予扶助乙情,亦有法扶新北分會准予扶
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佐,則聲請人既經法扶士林分會
法律扶助,且依聲請人起訴之事實,尚非顯無理由,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