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4年度,53號
SLDV,114,小上,53,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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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

被 上訴人 李納德即元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5日
本院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2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
事由,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
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小額訴訟程序之上
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甚明。準此,當事
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
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
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
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
款至第5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
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
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
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要
旨參照)。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判決。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公司已確實執行兩造合約,無由返
還報酬予被上訴人等語。核其所述,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違
反何法令,亦未依訴訟資料釋明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核與首段所列法律規定不合,依前揭說明,自不
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再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
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2,250元,應由上
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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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姆斯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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