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318號
SLDV,114,家補,318,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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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黃信雄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黃憲明等3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達如附表所示遺
產,依原告提出臺北市都市發展局當期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3萬6,400元,核算遺產總價值為375萬6,853元,原告主張
其應繼分為48分之7計算,其可分得54萬7,874元(計算式:3,75
6,853×7/48=547,874,元以下4捨5入),即本件訴訟標的為54萬
7,8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附表:
編號 遺 產 項 目 遺產之價值(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4萬111元 2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6,492元 3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1萬5,070元 4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47萬9,924元 5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6萬1,671元 6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5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81萬5,638元 7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99萬8,102元 8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6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130萬6,459元 9 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57分之1。 3萬3,386元 合計:375萬6,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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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