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870號
SLDV,114,司繼,870,202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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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賴建榮

賴佳妤

程秋




賴燕惠




賴延彰





賴韻婷



賴躍中


賴詠薇





賴奕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振容已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孫子女,依法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振容係於113年12月31日死亡,有除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114年4月1日始具狀辦
理本件拋棄繼承(見本院收文章),已逾上開法條所定之3
個月期限。故聲請人之聲請顯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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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